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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1月1日发布《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11月1日发布《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其中,部分调整如下:

1.对未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行为的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2.取消“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行为的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调整为“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网站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编号行为,方便公众查询网站实名信息”。

3.取消“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行为的罚款”(《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调整为“责令相关主体及时改正,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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